发包人绕过承包人代发工人工资 法院:优先保障农民工权益,合法!
本网讯 劳务作业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未付工程款,发包人称其代付的工人工资应当算作已付工程款,该行为是否合法?记者29日了解到,如东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孙某与某建筑公司订立《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孙某负责组织工人进行焊钢架及干挂石材打胶。2021年6月,因孙某未及时支付工资产生纠纷,工人樊某报警。工程施工期间,某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6笔,共计60万余元。
2021年7月,工程竣工,孙某仅拿到某建筑公司支付的劳务款75万元。孙某主张,某建筑公司未能支付剩余劳务款,并提起诉讼。孙某认为,某建筑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未经过其确认,不得作为已付劳务款在总价款基础上扣除。
经司法鉴定及核算,法院确认工程总劳务款为130万余元。经核实,某建筑公司转账的75万元对象均系案涉工程施工人员,大多为外省籍农民工。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工资负先行清偿责任,其核心在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优先实现。孙某承接劳务作业后,其与某建筑公司均未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结算、支付工人工资亦较为混乱,孙某作为承包人在工人催要工资未能及时支付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及管理人,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的行为,虽不尽规范,但具有合理性、可信性。从案涉农民工的角度,其提供劳务完成了工作量,从原、被告任何一方获取劳务费均具有合理性,故法院对某建筑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的行为予以认定。
某建筑公司已合计向孙某支付劳务款135万余元,超过经鉴定的工程总价款,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后孙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徐颖慧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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