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新闻中心

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 借用人肇事,赔偿谁来担?

本网讯 借用他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记者日前了解到,启东法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判令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与肇事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8月21日,樊某某驾驶沈某的小型轿车在启东市汇龙镇某路段左转弯时,与倪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使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涉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造成倪某某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达十级伤残。事后,倪某某将沈某和樊某某一起诉至启东法院索赔。

法庭上,沈某辩称,车子虽然是自己的,但是事故发生时是由樊某某在驾驶,应当由樊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樊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樊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樊某某赔偿倪某某损失14万余元,沈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樊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陈凯健 记者 王玮丽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