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可“报销”
本网讯 (记者何家玉)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自今年1月1日起,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最低缴费标准“报销”。该项政策将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7日,市人社局就管中心对政策进行了解读,提醒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根据政策,大龄领金人员在江苏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月份,应在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时间区间内。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一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线上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或者“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在“大龄领金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模块申请;亦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发生养老保险费清退,需个人退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应资金,再继续办理清退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该政策中所指法定退休年龄,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附件中“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中的年龄为准,不考虑弹性退休等情形。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相关费用于次月底前发放至大龄领金人员申请时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对冒领、骗领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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