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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利根辞去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7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利根辞去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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