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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款枕头外观形似,谁抄袭?法院:使用现有技术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

24日,市中院在中国(南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当庭宣判。

原告王某是“枕头(黑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经调查发现,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枕头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王某经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科技公司辩称,其所售枕头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并提供了相关网站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发布的图片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20年8月15日,而被告提供的相关枕头产品图片上传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在已确认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依据。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网上产品设计均为枕头类产品,形状同为长方形,中间位置横向为椭圆形凹陷,纵向为到达两端的凹陷,类似我国传统的灯笼形状,与现有设计相比构成近似。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保护创新,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和设计,属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不应受到专利权法的保护。”该案承办法官王立朋介绍,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通讯员崔文静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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