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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后不还 基金管理人诉讼追偿获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为事故受害人垫付了抢救费,可基金垫付的钱迟迟未获偿还,某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将该事故肇事者夏某及受害人近亲属朱某诉至法院。记者16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支持了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8月的一天,夏某驾驶摩托车与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蒋某受伤,蒋某于同年9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无力承担抢救费,其亲属朱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垫付救助基金,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获得赔偿优先返还垫付的基金。经基金审核同意,保险公司为蒋某垫付了抢救费29865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的管理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并及时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根据救助政策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原告应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夏某承担本案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该笔垫付款由夏某承担80%,由蒋某近亲属朱某承担20%。

通讯员管飒爽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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