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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明确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后 社会应急力量可申请补偿

本网讯 (记者俞慧娟 通讯员黄琰)记者昨日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今后我市社会应急力量在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后,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补偿。日前,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在全省率先制定下发了《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补偿细则(试行)》,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的补偿原则及标准、审核程序、资金来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社会应急力量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自治组织、社会志愿者组建的应急力量。补偿对象主要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的参加市内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以及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指令参加市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得不到补偿的市内社会应急力量。

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补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以及自然灾害、其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补偿,由征用单位或事故发生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同时,《细则》明确指出,社会应急力量使用补偿范围包括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器材及物资装备损耗、车辆使用、误工误餐等费用。社会应急力量应在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15日内向征用部门提出救援补偿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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