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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司机义务帮卸货摔残 购货者被判赔偿35万余元

本来负责运货的驾驶员吉某,在义务帮忙卸货的过程中受伤致残。此后,他将请自己帮工的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19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落幕。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吉某因案涉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的70%,共计35万余元。

王某在海安做玻璃销售的生意,与某玻璃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王某一直以来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简易方式向该公司订货,之后由该公司安排货车送货至其指定地点,王某再安排人卸货。

2017年10月底,吉某驾驶货车为玻璃公司向王某运送玻璃,到达指定卸货地点后,王某联系叉车驾驶员准备卸货。因叉车司机称不能立即过来,王某便决定亲自卸货,并请吉某帮忙。随后,吉某站在货车车厢内,帮助解开玻璃包装带,并将玻璃从竖立状态慢慢放平,王某站在车下将玻璃挪走摆放。

卸了部分玻璃后,吉某站到尚未卸下的剩余玻璃正面,当他想继续解除剩余捆绑固定玻璃的包装带时,竖立的玻璃突然倾倒,吉某从1.5米高的货车上摔落地面受伤。吉某于当日入院接受手术。伤情好转后,吉某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诉讼过程中,吉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吉某因意外事故致多发伤,其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王某因铲车不能及时到场卸货,请吉某义务帮助从货车上卸下玻璃,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吉某在帮工过程中受伤,王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吉某需要为自己受伤负责吗?法院认为,王某未借助铲车等专业设备从货车上卸下玻璃,而是人工徒手从货车上卸货,违反了玻璃生产商在格式销售发货单上关于安全卸货的提示,置双方于危险境地。在此情况下,吉某应当预见存在安全隐患,但其仍同意给予义务帮工,且在帮工过程中未能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吉某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实际查明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王某赔偿吉某合法损失中70%。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花卉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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