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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收法院开庭传票 企业称未及时收到通知 提出上诉欲翻案被驳回

江海晚报-企业称未及时收到通知 提出上诉欲翻案被驳回

年代有限公司(化名)与某装修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年代有限公司以一审法院送达传票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上诉。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经审理认为,年代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2019年5月,某装修公司和年代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合同一份。年代有限公司将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施工,装修公司按约组织施工。双方约定了每个阶段所需付款金额,但年代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之后双方因装修问题发生争议,年代有限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装修公司诉至海安法院,请求判令年代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海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年代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张,一审法院发传票通知12月17日证据交换,因其未能及时收到通知,非其法人代表或有权人员签收,未参加当天的证据交换,一审法院未书面通知或公告通知开庭,直接缺席判决,程序违法,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即为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

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18日到年代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当面送达传票,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黄某代收。年代有限公司听证、开庭中未到庭,一审法院后向黄某核实情况,黄某称两次传票都已告知老板,并向一审法院告知老板电话,号码与案涉合同中号码一致,一审法院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一审法院在年代有限公司负责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将传票送达给该公司工作人员,视为对年代有限公司的有效送达,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年代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花卉 记者王玮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生活中,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包括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因此,法律文书并非一定要老板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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