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汽车未上锁 盗窃财物终获刑
步行经过停在路边的汽车,发现车门未上锁,盗窃车内钱财。22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下盗窃罪的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去年11月18日,朱某到如东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停放在某面店门口的汽车驾驶座上的包被窃,包内有人民币1.7万元和各类证件。经现场及周边视频追踪研判分析,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
经查,张某现年35岁,有盗窃前科。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直否认盗窃过汽车内的财物。检察官反复查看监控录像,发现通过视频可以明显看到张某有拉开朱某汽车的行为,且在第一次拉开后,在车子周围反复观望,又再次进入汽车,对此行为张某无法解释。检察官查看了张某当天到银行存款的记录,其存入钱款的冠字号与被害人失窃的30张一百元的冠字号一致。张某辩称,钞票是其打牌从朋友处赢来的。经询问其牌友,均称当天未与张某打牌。张某的辩解明显与案件证据不符。在诸多证据面前,张某哑口无言。
检察官认真向张某解说了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张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退出全部赃款。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不可以身试法。另外,市民出门在外安全意识不可松懈,不要随意将个人财物置于车内显眼处,停车后需及时闭锁车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通讯员鲍海燕 王艳 记者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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