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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两瓶没标生产日期的酱料 店家被罚3万元

2020-07-21 08:52:59 来源: 南通网

江海晚报-店家被罚3万元

A商店因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酱料被行政处罚3万元,此后该商店向酱料的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要求,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记者20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生产厂商及时履行了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这起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2019年3月,群众举报A商店涉嫌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酱料,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立案。经调查,涉案酱料是A商店在2018年8月进购并上架售卖的。A商店所销售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两瓶酱料为B公司生产,销售价10元/瓶,货值20元。2019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向A商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一周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对A商店没收酱料两瓶、罚款3万元。随后,A商店如数支付了罚款。

事发后,因与生产厂家B公司就罚款事宜协商未果,A商店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损失3万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查封的两瓶酱料的商品条码以及双方之间销货单上注明的商品条码,能够认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产品确实由B公司生产并向A商店销售。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本案中,B公司交付给A商店的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构成违约,并由此导致A商店被行政处罚而产生了损失3万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A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勘验义务,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的过错,法院最终判令B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A商店自行承担30%。

一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通讯员刘晶晶 吴瑾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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