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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人驾车身亡,组织者有责任吗?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到侵害,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0-07-12 09:48:00 来源: 南通网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但是当一起喝酒的朋友处于醉酒状态,进而发生伤亡事故时,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记者10日从海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饮酒人死亡的案件。共同饮酒活动的组织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是南通某公司生产车间的负责人。2019年年初,他通过微信邀请了包括李某在内的数十名生产车间班组长,在下班后前往海安某饭店聚餐。聚餐结束后,李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为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4mg/100ml。

李某的亲属认为,对李某的死,酒局组织者黄某以及同饮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黄某非常委屈,认为自己出于情谊才组织朋友一起吃饭,也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提醒义务。该起纠纷经过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多方调解,最终因分歧太大,未能妥善解决。李某亲属遂将李某所在公司、黄某、共同饮酒人一并告上法庭。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饮酒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饮酒必然使其驾车的危险性增加。刑法亦将酒驾醉驾入刑,故饮酒行为与李某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酒席上劝酒本并非直接的侵权行为,但若劝酒者采取强制性的方式或方法使饮酒者处于失控或者醉酒的状态,从而使得饮酒者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调取视频监控资料及庭审发现,本案中,酒局并非公司组织,系黄某个人行为,共同饮酒者亦并未有强迫性劝酒、针对性灌酒等不当行为。因此,对于涉事公司、共同饮酒者及敬酒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持否定态度。

聚餐结束时,李某走路不稳,醉意明显。黄某作为组织者,应尽最大可能保障共饮者的安全。而聚餐结束后,黄某在看到李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的确跟随了李某一段时间,并自认为李某能正常开车,于是没有设法通知其家人。据此,法院认为,黄某未能尽到对李某安全的提醒、关照和注意义务,其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自身承担90%的责任,黄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虽然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果共同饮酒人采取强迫性劝酒、针对性灌酒等行为,组织者未尽到合理提醒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相对人受到侵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通讯员丁雪伟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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