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8 10:36:25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郭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为了免去到外地开庭跑腿的麻烦,他竟自作聪明,故意隐瞒被告利某身份信息。记者7日从如皋法院了解到,该院对郭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郭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并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郭某因与利某有民间借贷纠纷而告到法庭。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郭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上没有被告利某的身份信息。然而在开庭当天,郭某当庭提交借条原件时,法官发现,借条原件上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而且户籍信息与郭某在诉状上提供的户籍信息还不一致。
经询问,郭某承认,利某是如皋人,但现已落户上海。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郭某不想到上海法院去诉讼,于是在复印借条时故意用白纸挡住被告身份信息,诉状上提供的也是被告原籍地如皋的家庭地址。
由于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上列明的利某住所地与其身份证所载明的住所地不一致,且与利某的经常居住地亦不一致,法院依据郭某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利某原籍地进行了邮寄送达,导致送达错误,当日无法开庭。
令郭某后悔不及的是,自己其实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郭某所在地为如皋,可以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如皋,据此,如皋法院依法是可以受理此案的。
但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如不对郭某故意隐瞒利某身份信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则等于变相鼓励或者放纵当事人不遵守诚信,导致滥用诉讼权利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据此,法院依法对郭某故意隐瞒被告身份信息的行为作出前述处罚。
通讯员陆兰兰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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