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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电捕鱼五人领刑

2020-07-05 10:20:41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我国自2002年开始设立禁渔期制度,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然而,仍有不法分子视禁渔令如儿戏,顶风作案。

  3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两起因在长江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公安民警当场对其中四名被告人执行逮捕。

  周某家住长江边。今年3月6日,他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邀谢某与其一起前往该区域实施电捕鱼。当晚,周某驾驶“三无”船舶并携带由蓄电池、逆变器、电渔网等组成的电捕工具,在上述水域实施捕捞作业,谢某予以协助,共捕获白条、江鲈等渔获物52.1公斤。自以为得逞的二人,刚上岸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与周某同样存有侥幸心理的还有老渔民沈某、蒋某等人。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吴某、蒋某三人经事先合谋,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由沈某负责提供铁皮船及电捕工具,3次接送吴某、蒋某前往长江电捕鱼,共计捕获鳜鱼、鲢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50余公斤,后分食或出售。经认定,周某、沈某等五人采用的捕捞方法为“电鱼”,系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周某、谢某实施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因该两案被告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长江渔业资源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崇川检察院、港闸检察院在分别提起公诉的同时,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周某、沈某等五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中,周某、沈某等五人分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谢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3042元,该费用已用于今年6月29日在沪苏通大桥项目部码头增殖放流鲢鳙鱼苗5070尾,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沈某、吴某、蒋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7026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沈某等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各项情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并没收违法所得、电捕鱼工具及“三无”船舶、铁皮船各一条。

  “长江禁渔令生效后,江面上‘正规’的渔船没有了,但像这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一样无视禁令‘打游击’的还大有人在,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如皋法院副院长顾雪红说,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决心,让长江渔业资源在禁捕期间得到充分恢复,渔业生态能够持续发展,同时也警醒其他潜在不法分子,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通讯员 薛专 陈方圆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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