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2 08:45:04 来源:
“虽然交警认定我无责,但是我因为车祸脑袋上缝了七八针,人要受罪还要花钱看病。当时要是戴了头盔,也不至于发生这么大的事。”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调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结束后,当事人韩某悔不当初。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韩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未佩戴头盔的韩某头部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韩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被确定为脑外伤轻度、智能损害轻度,构成十级伤残。海安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后,王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韩某各项损失计13.6万元。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居高不下。2017年1月至今年6月底,海安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295件,电动自行车涉案率高达84.5%,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一方。其中,近七成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与车辆碰撞后发生颅脑损伤等严重创伤,给众多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7月1日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海安法院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以有效保护头部,大大减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的风险。佩戴安全头盔,事情虽小,安全事大,只有每个人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行才会更加安全,社会才能更文明。
通讯员马亚男 康传贤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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