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1 10:25:00 来源: 南通网
跑马场员工赵某在演示骑马时摔成残疾,但跑马场却对赵某的工伤认定存疑,为此还将人社部门告上了法庭。
记者8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送达,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经过三级法院“把脉”,赵某的工伤再次得到确认。
演示骑马
马场员工不幸摔残
2015年7月,赵某经某跑马场职工王某介绍,到跑马场从事草料工作,负责割草、喂马。
2016年3月的一天,跑马场场主吉某的叔父来到跑马场。赵某向吉某叔父演示骑马,蹬鞍拍马而行。骑到第三圈时,马突然双蹄跪地,赵某摔了下来,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其伤情构成残疾。
2016年11月,赵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5月,当地人社部门作出决定,对赵某骑马摔伤不予认定为工伤。赵某不服,向上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当地人社部门决定撤销原先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同年12月,人社部门再次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不服认定
马场状告人社部门
工伤认定送达后,跑马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3月,海安法院受理该案。
庭审中,跑马场诉称,赵某的工作内容是割草和喂马,但他是未经许可擅自带着外孙骑马玩耍时不慎摔伤,其受伤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被告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书认定赵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撤销该决定书。
人社部门辩称,赵某系马场工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调查取证可以认定,赵某当天骑马的初衷是为了跑马场利益,最终受益的是跑马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
赵某述称,其在跑马场的工作不限于割草、喂马,也包含牵马、遛马等,自己是受老板吉某父亲的安排,向吉某的叔父演示骑马而摔下受伤,并非擅自骑马。
法院审定
工伤被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对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各方均不持异议,争议关键在于:赵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只是将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的要素,并没有做具体的职责区分,这就意味着,无论职工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均不影响对工作原因的判断。本案中,根据跑马场场主吉某及其父亲的陈述可以明确,当天吉某叔父来到跑马场,其骑马并从马上滑下来,赵某于是骑马为其作演示,而吉某父亲、叔父对此并未予以阻止。同时,即便赵某实施的是职责以外的工作,主观上也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仍然应当认定符合工作原因的要素。
综上,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原告所主张的理由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跑马场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吉某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审查后裁定驳回。
通讯员钱军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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