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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毒杀狗五吨多并售卖 如皋3人同时获刑

2020-05-04 07:08:17 来源: 南通网

多次使用琥珀胆碱毒针或氰化钠毒饵非法毒杀狗五吨多,并制成狗肉,经过层层分销流入市场。4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被告人沈某、沙某、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同时判决三被告人赔偿40.43万元至20万元不等金额,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月的一天,如皋市吴窑镇的李大爷发现自家养的一只土狗不见了。当天下午,他在镇上一处狗肉收购点发现了自家惨遭杀害的狗,当即报警。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赶到该收购点,只见地上到处是死狗,臭味刺鼻,后面的仓库里还储藏着大量的冷冻狗肉。经过排查,一条“供药、毒狗、卖肉”的“毒肉链”浮出水面。

如皋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间,沈某单独或伙同沙某等人驾车至如皋、通州等地,多次使用琥珀胆碱毒针或氰化钠毒饵非法毒杀狗共计5.4余吨,随后两人经过层层分销,让“毒狗肉”流入市场。

另经查,王某将其位于如皋市石庄镇的住宅租给沈某用作屠宰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其明知沈某所销售的狗肉系非法毒杀,仍根据沈某的安排将已扒皮、去内脏的1吨毒狗肉运送至如皋港高速路口进行销售。

根据沈某等三人的供述及相关账簿记载,法院认定沈某、沙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分别为50160元、10800元、200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沙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三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系有毒、有害食品,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给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可以支付销售款十倍的赔偿金。

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在随机抽取的狗肉样本中含有琥珀胆碱或氰化物成分,这些化学品或药品均受国家严格管控,属高毒物品,人一旦食用了含有上述化学成分的有毒肉制品,将对健康产生极大危害。”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何忠林介绍,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备的针对狗肉的检疫标准,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狗肉产地不明,狗肉在缺乏检疫的情形下,除了可能含有琥珀胆碱或氰化物等高毒成分,还极可能携带寄生虫、狂犬病病毒等致命有害物,因此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市民要谨慎购买、食用。

通讯员张蓉蓉 古林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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